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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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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0-07-16 9:36:25 * 浏览:

    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94号)和《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精神。

    1、失业保险金申领

    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含与城镇职工同等缴费的失业农民工),申请人可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领金期间,按规定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

    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领金人员,申请人可向失业前最后缴纳失业保险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累计领取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补助金申领

    对符合以下六种条件之一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参保地申领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最长6个月。

    1)2020年3月之前领金期已满并一直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0年3月之前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一年或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

    3)2020年3月后新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

    4)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5)2020年3月至12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6)与城镇职工同等参加失业保险缴费的失业农民工。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得与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同时享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一次性生活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对于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申请人可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按南昌市发放失业保险金月基数的60%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缴费每满1年(未满整年的按整年基数)补助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临时生活补贴申领

    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对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2019年1月1日后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申请人可向失业前最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临时生活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的、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价格临时补贴申领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根据我市发改部门公布标准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其中,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倍。

    7、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申领

    对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按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抚恤金按每供养一人发放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死亡失业人员亲属可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进贤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咨询电话0791-85652832